英屬維京群島商多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第二類電信業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則


  1. 1.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2. 2.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傳送之電信服務。
  3. 3.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4. 4. 對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作本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二章 營業項目


  • 5.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章 各項服務申請及異動


  • 6. 為符合法令規定,用戶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契約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提示下列證件核對:
  • A. I、本國人檢附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外籍人士檢附護照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並影印乙份供本公司留存。
  • II、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或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
  • III、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關防或正式公文替代。
  • B.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 I、 曾使用本公司服務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 II、 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 C. 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 D. 申請人對前項拒絕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一週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一週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 7. 用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受理者,本公司將儘速使其通信;若因中華電信或其他固網端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導致不能於短期內受理、完成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告知用戶。
  • 8.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不受理其申請。
  • 9. 用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得以電話或傳真申請更正;惟原申請時使用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異動。
  • 10.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段之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本公司得按該契約類型,要求第三人補正該服務所需之有關本契約規定之身分證證明文件(參本規章第6條規定)。
  • 11. 用戶申請有關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其中用戶若擬變更原申請書內之資料,應於帳單寄送時,立即通知本公司,否則對本公司不生拘束力。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 12. 本服務收費標準(含系統設定費、網路使用費、月租費等……),如資費表收取(如附件一)。本服務資費調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同時在本公司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於生效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用戶;當資費變更用戶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用戶委託本公司向固網業者申請租用電路之各項代收代付之費用,依固網業者收費標準計收。
  • 13. 用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 14.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後仍未於一周內繳納者,本公司除得辦理終止契約外,並得自繳納期限次日起按日罰款應繳金額1%,罰款金額以當期應繳金額為上限。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應予暫緩催費
  • 15.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本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用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紀錄為準。



第五章 使用者之權利、義務


  • 16. 本公司向第一類電信業者提供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由第一類電信業者自行安裝與維護。
  • 17.用戶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 (一)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 (二)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 (三)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 (四)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 (五) 用戶租用本服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依連續阻斷時間(小時)予以扣減。
  • 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2.5%。
  • 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72小時以上-未滿96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15%。
  • 96小時以上-未滿120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120小時以上-未滿144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25%。
  • 144小時以上-未滿168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30%。
  • 168小時以上-未滿192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35%。
  • 192小時以上-未滿216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40%。
  • 216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全免。
  • 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用戶察覺或接到本公司通知之時間為準。
  • 18. 本公司之用戶如遇斷線、操作不當等障礙情節發生時,可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2-77290575),本公司客服人員將與工程技術人員聯繫,立即處理障礙問題,同時回報客戶處理情形。
  • 19. 用戶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按該服務型態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 20. 本公司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 (一) 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 本公司服務專線:02-77290575;
  • 本公司傳真專線:02-77290579;
  • 本公司電子郵件:service@dolotw.com
  • 本公司服務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00號5樓之6
  • (二)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 (三) 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 (四)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 (五)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納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本公司得暫停相關業務,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應予暫緩催費。用戶因逾期繳費遭暫停服務者,得於繳清積欠費用後,電話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通知確認款項收訖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六章 契約之終止


  • 21. 用戶終止使用連線服務時,應於每期結帳日,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正式方式申請,並於次月開始生效。
  • 22. 用戶擬終止原向本公司申請之各項業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按各項服務契約之規定結清相關費用。
  • 23.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受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七章 其他事項


  • 24.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A.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B.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C. 與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 25. 本公司若長時間(一日以上)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七日前通知用戶。
  • 26. 本公司用戶私有之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
  • 27.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 A.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 B.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 C. 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 D. 蓄意散播電腦病毒。
  • E. 擷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 F. 因用戶違反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本營業規章、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G. 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者、廣告信函或其他漫無目的之郵件。
  • 28. 因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故不提供履約保證。
  • 29. 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
  • 30.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相關法令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 31.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及各營業場所供消費者審閱;修正時亦同。